齐鲁法制网9月22日(通讯员 项本升 赵维超)近日,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当事人未申请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的情况下,通过专业研判、居中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当庭赔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年5月21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曹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东门处向北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韩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款数额出现分歧,诉至法院。韩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了营养费、护理费、营养费,但未进行“三期”鉴定,王某认为“三期”的长短及费用计算缺乏明确的依据,案件陷入僵局。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如果机械地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导致产生数千元的鉴定费用,还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项本升决定尝试进行调解。
前期通过研判病案,项本升对伤情有了全面地把握。全面的把握随后,项本升向双方耐心释明关于“三期”的认定,司法鉴定并非唯一的途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病案、影响学资料,结合伤者的实际年龄,综合予以酌定;又打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规范》,供当事人参考。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达成一致,并当庭交付赔偿款。
案子办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曹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及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决心。通过灵活、专业研判处理“三期”争议,避免当事人预付高额的鉴定费用,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让人民群众在高效便捷的司法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院人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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