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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就执“刑”

时间:2024/12/27 作者:胡德光 文章来源:菏泽日报

  近日,由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隐藏财产,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材料,就案件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开展庭审教育,深刻剖析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最终审理,公诉意见得到法庭支持,樊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案是《解释》施行后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庭审现场,曹县检察院检察长、曹县法院院长同庭履职,公开审理拒执案件,形成了检法两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通讯员 麻双迎 记者 胡德光)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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