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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仲裁“四调四心四解”机制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时间:2024/11/12 作者:徐光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近年来,枣庄仲裁委员会推行“四调四心四解”仲裁调解工作机制,把调解贯穿于仲裁工作全过程,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到“谈判桌”,力争“握手言和”。据统计,解决纠纷的比例年均接近55%,案件平均处理时长较仲裁裁决程序缩短近三分之二,达成调解后的案件自动履行率接近100%,仲裁办案连续5年保持司法纠正零纪录,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显现。

  案前调解,细心了解案情,找准症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工作人员紧盯个案处理,以带案走访、双方指导等形式先行介入调解,“面对面”或“背对背”,与当事人一对一精准开展劝解工作,调解成功根据需要开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转入仲裁立案程序处理。

  庭前调解,耐心分析利弊,设身处地纾解矛盾。案件受理后,当事双方领取受理、答辩通知书,在立案前双方或因各种原因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调解成功的,在此阶段当事人领取相关文书签字后,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后所要担负的法律后果。开庭前仲裁员提前阅卷,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多角度推演,弄清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和精通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知识,一方面可以解答当事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对涉仲裁案件可能会出现的裁决风险给出一个合理化的建议,切实纾解当事人急切了解、急需解决的事项,双方当事人亦有机会达成调解和解。

  当庭调解,恒心释法析理,劝导双方化解矛盾。案件庭审中,仲裁员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确保居中立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制定调解策略。在案件庭审的最后环节根据案情“以案释法”,表述是非责任、利害关系,并适当引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再次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根据情况劝导调解和解。

  裁前调解,公心分析法理,实事求是破解矛盾。庭审后,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仲裁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权利双方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和解。

  枣庄仲裁委员充分践行仲裁“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纠纷处理理念,积极发挥仲裁调解“治未病”的作用,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融入办案全流程,更好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记者 徐光)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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