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鲁法制网6月26日 6月25日,山东高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度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全省法院始终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作为工作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确保严打高压态势。一是依法严惩毒品犯罪。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12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625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率为21.12%,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坚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2024年,全省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为4.48%,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通过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连续七年稳步下降,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大型制毒犯罪案件亦呈减少趋势,全省毒品犯罪治理形势明显向好。
二、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新型毒品犯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呈超越传统毒品犯罪案件趋势。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含涉及麻精药品犯罪的案例,滥用麻精药品案件及其次生案件成因复杂,涉及到管理、运输等各个方面,需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滥用群体出现年轻化趋势。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对吸毒危害后果无充分认识,对网络涉药物滥用等不良信息缺少辨识能力,一旦沾染毒品,容易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不但影响身心健康,更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学校、家长需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积极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各类成瘾性物质。
三是“零包贩卖”式毒品犯罪比例增加。随着对毒品犯罪的强力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越来越少,“零包贩卖”式的毒品犯罪占比增大,特点为涉案毒品数量少但交易次数多,此类犯罪中,虽然总的毒品贩卖数量不多,但犯罪分子的行为对毒品贩卖网络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致使毒品最终流向吸食毒品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故对此类犯罪亦要根据犯罪分子多次贩卖的情节加重处罚,进行严厉打击。
三、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坚持抓好毒品犯罪审判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2024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特别注重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队伍的建设。省法院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最高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专家、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分析专家、知名学者为学员作专题讲座,并组织学员对各地市毒品审判工作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与交流,提高全省毒品审判专业水平。同时,注重运用调研座谈、法答网解疑、案例库案例指导等形式,各级法院多层次、多渠道进行沟通,全力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效,力求量刑均衡。
二是坚持抓好涉毒品新问题的研究和治理。持续关注以青少年为主要受害群体的“笑气”犯罪,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与公安、检察、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调研,深化打击笑气犯罪共识,研究综合治理路径。持续关注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积极参与打击含麻黄碱等涉国家管制成瘾性物质减肥药犯罪,本次公布的张某欣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就是依法惩处非法销售含有麻黄碱等有害成分“减肥药”的典型案例。持续关注涉麻精药品犯罪的打击和综合治理,在公布的案例中,滨州中院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涉麻精药品管理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公、检、法、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推动建立麻精药品回收闭环管理机制。
三是坚持抓好禁毒宣传教育。省法院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全省法院禁毒短视频拍摄评选活动,以案释法拍摄各类禁毒短视频106个,通过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开展禁毒宣传。本次发布的“小兔冲鸭”《“美丽”的毒品陷阱》短视频,就是省法院面向学生群体专门制作的禁毒宣传动漫。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播放短视频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如青岛市北法院推出《北法刑事战线》微视频系列栏目,以案说法,不断提高群众防范毒品意识,铲除毒品犯罪滋生土壤;泰安中院积极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将禁毒普法宣传纳入法治副校长普法内容,开展“法官+社区”法治宣传、“普法小兵”走进社区,进一步增强禁毒宣教的广泛性、普及性、渗透力和影响力。全省法院齐努力,与全社会一起,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不动摇。加强毒品犯罪新特点、新问题研究,明确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不断适应禁毒形势任务变化需要。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禁毒工作体系。聚焦源头防控,推动禁毒宣传走深走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贡献法院力量!
6月25日
山东高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重点打击大宗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单独或者交叉结伙,在省内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运送、贩卖给内蒙古、河南等地毒品买家。王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毒品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共组织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替代滥用。安眠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案例二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并传授犯罪方法被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刘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曲马多、氟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购买,或者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邮购。其间,刘某明知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意图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法分子,仍对外出售牟利,并向他人传授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人昏迷、失忆的具体方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利,违反海关规定,从境外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明知他人系吸毒成瘾人员仍多次将上述精神药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将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滥用会严重危害滥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其他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对刘某依法打击,彰显了坚决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立场。在此亦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朋友,在KTV、酒吧等人员众多的开放式场所,对入口的食物、饮品应谨慎辨别,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三
张某欣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严厉打击涉含国家管制物质减肥药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分别从上线购买无产品合格手续的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均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楠。张某楠又将上述减肥药销售给多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张某楠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麻黄碱类物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此类成分的减肥药会造成服用者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慌、头晕、排尿困难等多种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对于生产、销售上述减肥药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要选择健康的健身路径,勿因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走捷径,一旦造成身体损害则悔之晚矣。
案例四
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零口供”,根据查实其他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并定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企图逃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结合买家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正告那些妄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
郝某、冯某某、刘某某等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依法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系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知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帮助境外人员从郝某处非法购买醋酸酐,并通过物流运输至云南,后该两批醋酸酐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两批醋酸酐共重5964千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冯某某、刘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醋酸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判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是全链条打击涉毒犯罪的重要一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生产、销售、运输易制毒物品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醋酸酐系化工原料,被应用于工业生产,同时也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国家的法律规定,仍通过隐蔽的联络手段,逃避监管,非法买卖运输,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山东系化工大省,化工原料丰富。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化学品原料管控,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手中。
案例六
滨州中院推动建立麻精药品回收闭环管理机制
基本情况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病患合法购买但未使用完毕的麻精药品存在无及时、合理合法回收渠道的问题,该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相关部门快速处理响应积极作为,组织召开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座谈会,联合下发通知,就加强麻精药品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滨州市召开会议部署建立麻精药品回收闭环管理机制。目前相关工作正积极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在审判中发现的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同题共答,推动解决,为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贡献更大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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